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