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