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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 附件: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略) 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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