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