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九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