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八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