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