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