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