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