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