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