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