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