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