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卫生部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