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七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七条 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