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六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