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五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