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