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