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企业总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