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