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