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