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