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