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