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有违法事实;

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