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