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