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加强对委托受理事项的监督检查。总局将对委托各省级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原受理部门;对已明确规定禁止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时限要求且无合理说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多次被通报批评的省级局,暂停其受理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