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二十一)

(二十一) 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制度。省级局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遵守法定受理审查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