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