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