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承担本部门统计职能:

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执行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度;

健全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发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指导统计调查工作,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制度的实施;

编制、公布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管理、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采集、汇总、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