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健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等,根据工作需要下达统计任务;
编制、公布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报等统计资料;
管理、协调本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本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采集、汇总、管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
组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给予必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