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承担本部门统计职能: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