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许可和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贮存、…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