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