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