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