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生产场所迁址的;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