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生产场所迁址的;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生产场所迁址的;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