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 第四十八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