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五章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试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 第五十二条 鼓励各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通则所称外设仓库,是指申请人在生产厂区外设置的贮存食品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 本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通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