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