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