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