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