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