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